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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起草背景
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区划工作,2018年10月,国务院颁布了《行政区划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2019年12月,民政部出台了《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,为新时期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提供了基本法治保障。我省制定出台“两个标准”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:一是贯彻落实《条例》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《条例》中,明确要求各省要制定镇、街道设立标准。二是建立健全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体系。目前,我省在区划调整上,仍参照2001年省政府出台的《关于印发吉林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》和2017年省民政厅下发的《关于进步规范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》中的相关标准,始终没有设立镇、街道标准的规范性文件,制定 “两个标准”补齐了制度短板。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划管理。通过制定“两个标准”,使得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、可量化的指标,克服镇、街道设置的随意性、盲目性,有力保证了行政区划设置的合理性。
二、主要内容
“两个标准”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,一是总体要求。明确了设镇、设街道要符合行政区划调整的一般规律,符合城市发展规律,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,对设镇和设街道的情形进行了规定,同时明确了不得设镇、设街道的类型。二是具体指标。对设镇、设街道需要的指标进行了量化,主要从面积、人口、经济发展、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。三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。根据我省实际情况,设镇标准中明确了可放宽条件的情形,设街道标准中明确了对现有街道进行完善的情形和要求。
三、主要特点
“两个标准”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:一是体现了与时俱进。“两个标准”中明确要求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,在具体指标中对公共服务设施、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,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。二是契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。“两个标准”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省行政区划现状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少数民族、边境地区等情况,在设镇标准中区分了东、中、西部不同指标,并对少数民族和边境地区给予政策倾斜,设街道标准中区分了市辖区和县(市)的不同标准,也充分考虑了现有老城区的区划设置,不搞一刀切,有利于构建符合吉林省实际的行政区划格局,有利于促进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。三是进一步增强行政区划调整的可操作性。“两个标准”中对设镇、设街道需要的指标细化了条件要求,从面积、人口、经济发展、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等五个方面设置了量化标准,具有很强更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。
相关文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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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审:周立辉
复审:武晶
终审:张国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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